各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现开展2022年度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截至2022年12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满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备,悬挂专业合作社标牌。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农民合作社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认真履责。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配备专业财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监事会认真履职,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盈余分配、财务报告等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应及时全面向社员公开。
5.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种植类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养殖类合作社年经营收入4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合作社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设备7架(台)以上,年服务面积800亩以上。
2.销售渠道稳定畅通,如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
3.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始终坚持服务成员的根本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与非成员交易比例不得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70%,开展生产技术指导。
3.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六)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合规经营,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
3.合作社及主要负责人无工商、法院、环保等方面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及建设违法违规记录。每年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二、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提交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示范社书面申报材料。
(二)各镇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组织人员对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三)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按照材料审查、专家评审、拟认定公示、局党组审议、发文认定的程序,对各镇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请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集体经济科。申报材料应包括:
1.《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2.1000字以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3.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开户证明材料;
5.合作社设立大会会议纪要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成员大会会议纪要;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7.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8.成员花名册及成员出资证明材料;
9.贷款及还款情况书面说明;
10.合作社标牌、办公场所、生产经营相关照片;
11.其他可以证明本合作社在技术、产品质量、示范带动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材料。
四、名额及有效期
本次拟评选区级示范社50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申报,按照2022年度人均利润指标择优录取。区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每三年依据认定条件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社进行监测,检测不合格的将取消示范社资格。
五、有关要求
请各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查核实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上报。
附件: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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