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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深汕合作区用地3项事权由广东下放深圳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81号政府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据了解,涉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简称“深汕合作区”)有3项省级事项,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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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广州、深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广州、深圳市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记者经过梳理发现,《决定》中的《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涉及深汕合作区有3项省级事项,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省级事项名称如下:

  1、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省管权限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2、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3、深汕特别合作区省管权限土地征收审批。

  文/晶报记者施培选 彭绍焕

  来源:晶报APP

  稿件来源:深汕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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