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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上半年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

  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宏建兴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11日下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宏建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无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运动的外露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考核领证;5.未建立培训档案;6.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照明配电箱(板)内未设置N和PE汇流排(零排和地排);8.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以上9项安全隐患问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汕)应急责改〔2021〕19 号,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2021年10月21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执法复查时,发现该单位还存在第5、8项问题逾期未整改完成。

  广东宏建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行为编号1001的规定,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以2.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嘉杰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17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嘉杰铝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1 处)未配备可以使用的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未启用;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有效的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1 处未启用,共计 2 台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3处未张贴标识。

  深汕特别合作区嘉杰铝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1012 的规定,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嘉杰铝业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方某泉、方某威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安监科人员在对时尚品牌产业园巡查时,发现该产业园2名电工的特种作业证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均未查到相关信息,2 名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某泉、方某威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方某泉、方某威分别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华西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7日下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华西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的钢结构生产制造车间(4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抽查了5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发现其中2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广东华西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7实施标准,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华西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伟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7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伟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为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深圳伟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调整补充版)》违法行为编号1023实施标准,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伟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赤石镇观山云邸项目“11·21”一般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许,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的观山云邸楼盘2期3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观山云邸项目“1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3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曹某某,中铁十四局第四公司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高处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3.661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苏某,中铁十四局第四公司安全总监,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1.453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川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临边防护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3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施某某,安徽川飞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高处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8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安徽川飞公司脚手架安装技术负责人,周某某、甘某某,安徽川飞公司安全员,三人对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违章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三人分别处 0.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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