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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大道鹅埠镇田寮村路段“12·3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2月30日19时40分许,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大道鹅埠镇田寮村路段发生了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住建水务局、深汕公安分局、区总工会、鹅埠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黄华洲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曾令华同志担任。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惠州市丰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丰信公司”)。事故货车挂靠单位,成立于2021年2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5YJU92Q,登记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水西新村二区567号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润,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润已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证,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某峰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

  (二)事故车辆情况

  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实际支配人:李某亮;车辆识别代码:LC1HNRBH3L0013794,发动机号:6420H022538;核定载质量:17470 KG;使用性质:营运货车;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144190000175982;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144190000175818。

  (三)相关人员情况

  1.李某亮。男,汉族,36岁,1985年12月3日生,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人,是本次货运业务的管理负责人,也是该涉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李某亮因为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将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等8辆货车以协议经营形式挂靠于惠州丰信公司,与该公司有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并约定挂靠车辆的实际产权属于李某亮,对挂靠车辆负有管理责任。

  2.唐某军。男,汉族,39岁,1983年3月13日生,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人,身份证号:43052419830313XXXX,驾驶证档案号4305100048XX,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4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系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的驾驶人。唐某军与惠州丰信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

  经公安部门现场检测,唐某军体内酒精含量未超标。

  3.陈某成。男,死者,出生于1968年12月4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田寮村人,身份证号码:44253119681204XXXX。根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实验室《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2]毒(2)鉴字第0016号),陈某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检出限为1.00 mg/100 mL)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大道田寮村路段,事发路段东西走向,单向四车道,路面宽14米,行车道宽3.5米,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故发生时为晚上,晴天,视线较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30日19时22分许,唐某军驾驶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运送水稳料到新风南路项目工地,卸货完成后,沿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大道空车返回,行驶方向为由西南向东北。19时39分许,唐某军驾车行驶至发展大道田寮村路段,遇到对向同事来车,唐某军将车辆灯光由远灯光调为近光灯。随后,唐某军拿起对讲机告诉同事具体卸货地点,扭头放下对讲机,抬头往前看时,突然发现行车道右侧前方有一行人(陈某成),唐某军立即向左打方向和采取紧急制动,但由于时间短、行驶速度较快,不具备安全、有效的避让条件,其驾驶的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侧右中部与陈某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成头部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2年1月2日死亡。

  (二)事故处置情况

  发生事故后,唐某军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深汕公安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区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该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

  (三)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置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陈某成,男,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田寮村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2]病鉴字第0001号),陈某成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失血性休克则加剧了死亡过程。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3万元人民币。

  3.善后情况

  截至2022年1月27日,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善后工作处置完毕,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唐某军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未正确使用灯光,且在光线暗、视线差的路段以较快的速度行驶,未及时发现行人陈某成,将其撞倒,造成陈某成头部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2年1月2日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广正[2022]痕鉴字第17-4号)鉴定意见证实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与陈某成发生碰撞事故系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唐某军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在驾驶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行使速度较快、未正确使用灯光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某亮作为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支配人、受益人,对唐某军未尽到运输业务安全培训责任,未有效履行车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惠州丰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挂靠的车辆疏于管理,未对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唐某军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和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大道鹅埠镇田寮村路段“12·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唐某军,系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视线较差的环境下,本应该谨慎、缓慢驾驶,但唐某军在驾驶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未正确使用灯光、行驶速度过快,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惠州市丰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单位疏于管理,未对粤L913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唐某军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和培训,日常安全教育不到位、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惠州市丰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李某亮,本次货运业务的管理负责人。作为挂靠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管理负责人,对货运驾驶员未尽到运输业务安全培训的责任,未有效履行车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惠州市丰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货运司机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驾驶。

  (二)车辆实际支配人李某亮要认真落实车辆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车辆管理和教育培训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三)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严格打击车辆挂而不管等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多措并举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大道鹅埠镇田寮村路段“12·3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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