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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区直管企业: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2年8月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升规纳统

  (一)对首次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填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报数人员,工作效率和质量较高的,评选出3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最佳统计报数员”,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

  二、培育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

  下述第(四)~(八)条,每条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住宿业单位(非星级),上年度营业额达到7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餐饮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八)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亿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亿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

  (九)鼓励区内各商贸企业参与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发起的促消费专项活动,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的5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0万元的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高支持20万元。

  四、支持商业综合体建设

  (十)鼓励合作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引导场内商户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场内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商户数量引进20家(含)以上,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引进10家(含)以上,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场内企业纳入合作区统计年度营业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

  五、附则

  (十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需保证所申报所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额、增速等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十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本措施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按照本措施申请奖励、支持的单位应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纳税、经营。

  (十四)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对应的操作指引和申报指南由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五)本措施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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