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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汕特别合作区平安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区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平安员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法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深汕特别合作区平安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安员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排查隐患、化解矛盾及其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成效的认定及相应奖励的发放。

  第三条【平安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平安员是指自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各镇及相关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在区政法办备案的人员。平安员包括:网格员、楼栋长、小区物业、义工、社区“五老人员”、政府部门一线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社工、安巡员、建筑工地信息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其中,社区“五老人员”指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两代表一委员”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政法办统筹指导、协调及监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及奖励发放的整体工作;各镇政法办负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与奖励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四镇及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做好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及奖励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保障】 平安员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纳入区政法办年度部门预算。若当年出现资金不足的,按有关程序向区财政申拨;年终奖励资金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作奖励】 平安员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经认定工作成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由财政资金提供工作收入的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除外。

  第八条【群众纠纷类奖励】 平安员排查上报可能引发聚集事件、非访事件、极端恶性事件、民间争端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信息,按照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群众纠纷事件】平安员发现上报下列等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事件参与人数、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非法聚集:包括但不限于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等;

  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以维权为名,在公共场所聚集、滞留、静坐、游行,向他人散发传单等上访材料,以上访为名穿着“状衣”、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等非访维权事件;

  群体性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邻里矛盾纠纷、经济债务纠纷、物业纠纷、家庭纠纷等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民间纠纷;

  企业生产经营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因纠纷导致持续停水停电、拖欠货款及拖欠工资等矛盾纠纷;

  非法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印制、存放非法宣传的横幅、传单、资料等;

  1.平安员上报上述有效隐患线索奖励标准:

  (1)发现上报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给予50元奖励;

  (2)发现上报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50—100元奖励;

  (3)发现上报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100—200元奖励;

  (4)发现上报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200—500元奖励。

  2.平安员上报有效隐患线索的同时,引导至镇、村(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奖励标准:

  (1)引导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镇、村(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50—100元奖励;

  (2)引导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镇、村(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100—200元奖励;

  (3)引导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镇、村(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200—500元奖励;

  (4)引导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镇、村(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平安员上报有效隐患线索的同时,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隐患奖励标准:

  (1)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200元奖励;

  (2)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500元奖励;

  (3)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1000元奖励;

  (4)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2000元奖励。

  (二)【个人极端事件】平安员排查上报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个人极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卫性抗争、自残性维权、报复性攻击及泄愤性暴力等)有效线索的,每宗给与1000-2000元奖励。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奖励】平安员排查上报可能引发消防事故、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隐患线索的,依据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危化品】平安员发现上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二)【粉尘作业】平安员发现上报违规开展粉尘作业生产场所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场所大小、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场所属“三小场所”的,每宗奖励300-800元。

  2.涉案场所属涉尘涉爆企业的,每宗给予500-1000元。

  (三)【烟花爆竹】平安员发现上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四)【黑煤气】平安员排查上报违规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存储、输配、充装、供应、销售等经营活动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五)【环境污染】平安员发现上报涉及工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非法排放,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200-500元;

  2.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500-1000元;

  3.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清晰上报隐患程度、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关键证据并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1000-2000元。

  (六)【食品安全】平安员排查上报非法从事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及加工隐患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七)【消防安全】平安员巡查发现上报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不合规、自动消防设施瘫痪或不能正常使用、电动车违规充电、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每宗奖励100-500元。

  (八)【排水安全】平安员巡查发现上报非法直接向排水系统排放油污、施工泥浆,擅自占压、穿凿、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等影响其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每宗奖励 100-500 元。

  (九)【农田和林地巡查】平安员巡查发现上报非法挖山取石、违法建设、违法占耕、违法毁林、滥砍滥伐、盗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象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每宗奖励 100-1000元。

  第十条【治安防控】平安员在打击、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根据案件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范围及标准予以奖励。

  (一)【治安线索报送】平安员发现上报涉黄、涉毒、涉赌、涉拐、涉枪、涉盗、涉抢、涉骗、涉黑及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有效线索信息的,每宗视情况给予平安员500-1000元奖励。

  (二)【犯罪嫌疑人追逃】平安员提供关键线索和信息,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名奖励500元。被抓获犯罪嫌疑人涉抢劫、诈骗、绑架、杀人、重大伤害、投毒、纵火、爆炸和持械作案等特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平安员追加奖励500-1000元。

  (三)【非法组织】平安员发现上报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线索信息,非法集资、非法传教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线索信息的,每宗视情况给予平安员500-1000元奖励。

  (四)【协助破案】平安员提供关键线索,破获盗窃、抢劫、诈骗、绑架、杀人、重大伤害、投毒、纵火、爆炸和持械作案等特大案件,每案视情况给予平安员500-2000元奖励。

  (五)【现场抓获嫌疑人】平安员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平安员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抓获的嫌疑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绑架、杀人、重大伤害、投毒、纵火、爆炸和持械作案等特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平安员追加奖励1000-2000元。

  (六)【涉黑涉恶】平安员协助破获涉黑团伙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2000元奖励;属重、特大涉黑团伙刑事案件,给予平安员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平安员在排查隐患问题过程中,发现上报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涉黑涉恶等事项,以及抗御自然灾害,为人民群众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不同,可参照前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视情节和对平安深汕建设所作贡献不同,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奖励确认及发放】

  (一)确认奖励阶段:

  1.【上报及初审】平安员上报隐患线索信息,并填写齐全事件时间、地点、人数、类别、处置方式、事件状态等信息,同时附上30字以上文字表述和5张事件照片后提交至网格员(平安队长)。网格员(平安队长)应自收到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

  网格员(平安队长)上报隐患线索信息,并填写齐全事件时间、地点、人数、类别、处置方式、事件状态等信息,同时原则上附上30字以上文字表述和5张事件照片后提交至社区网格站长。村(社区)网格站长应自收到上报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至村(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

  2.【复核】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安排专人(入驻网格员)受理隐患线索信息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上传至平安中心主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复核,平安中心主任收到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系统自动将确认奖励信息发送至平安员,若不通过,审核状态也将实时更新。平安员可在手机端查看线索累计及申报审核情况,并在48小时内可收到确认奖励信息。

  (二)审批发放阶段:

  1.【报送】村(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安排专人(入驻网格员)受理并打印《平安员奖励呈批表》(若信息填写不全,及时通过系统发回平安员账号提醒补充完整),并于每月20日前呈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签署复核意见(涉及安全隐患类、治安防控类的还应由镇相应的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再报镇政法委员签署审核意见,并汇总编制《平安员奖励汇总表》后报区政法办。

  2.【审批】区政法办按月汇总各镇《平安员奖励呈批表》并对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支付】区政法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有关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平安员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隐患线索提供给平安员以供其申报奖励,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的奖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平安员上报的隐患线索,镇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调查核实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区直相关部门应大力配合。

  第十五条 未经平安员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及时或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两人以上同时或分别举报同一有效隐患线索,事件发生地点相同,奖励事项金额平均分配;事件发生地点不同,按规定均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平安员发现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治安防控线索属本职业务职责范围内的,要重大以上隐患才给予奖励;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其他相关规定所涉的奖励不叠加,相关部门已依据其他规定给与平安员相应奖励的,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不再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十日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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