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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2-12-0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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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对促进我区大开发大建设、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征地社保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政策宣传、政策解读工作,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务求实效,努力用良策促善政,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全部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合理确定标准。先筹集征地社保

  费,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

  (三)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征地社保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步落实,依据规定落实到人。

  (四)坚持协同推进,注重政策衔接。征地社保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相衔接,协同推进,实现相关政策顺畅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三、征地社保费筹集

  征地时应按照“先保后征”原则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一)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每征1亩地,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我区目前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8万元/亩。因我区统一执行一个区片价,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8万元/亩。今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

  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应同步核定并公布执行。遵循科学发展、合理公平理念,计提比例确定为26%(计提比例可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二)不计提征地社保费的情形。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四、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一般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即具体对象认定采取“两步走”办法:

  (一)分配到户

  即征地项目获批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分配到户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具体到人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纳入补贴对象范围,征地项目获批后,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按相关规定报送具体参保人员名单。

  考虑政策衔接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或安排的,在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从其报送结果。

  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会同区土地整备局、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五、征地社保费发放方式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

  (四)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

  (五)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六、征地社保费管理

  通过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和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报送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同步提交备份至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

  接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后,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汕尾市财政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各镇(街道)人社所应尽快为名单人员办理参保。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征地社保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统筹协调,强力推进,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沟通协调。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负责牵头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配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区土地整备局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并会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区发改财政局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查和土地承包关系审查。深汕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各镇人社所负责在征地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落实参保到人。

  (三)严格防控风险,确保社会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妥善处理好本方案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与镇、村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共享、比对项目批复、征地社保费分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反映。

  八、其他事项

  (一)因我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居民户籍仍属于汕尾市海丰县,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暂时按照“由征地单位及镇村提供相关资料,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初审,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的工作路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待居民户籍划转后,办理流程再作调整。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8月1日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执行。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

  一、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发拟征地项目相关情况函。

  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负责根据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并牵头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协助完成方案制定工作。

  二、组织听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土地整备局审核后,及时发布包含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管委会通知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土地整备局、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参加听证会。

  三、预存征地社保费

  用地单位提出社保审核申请后,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在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征地所需征地社保费情况书面告知用地单位:

  (一)公告期满且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异议。

  (二)听证会结束。

  用地单位应在收到情况告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需计提的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并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至区统战社会建设局。

  四、提出社保审核申请

  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应在征地社保费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如下:

  (一)关于____征地项目公告情况的说明(区管委会盖章)。

  (二)关于____征地项目听证会情况(此项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

  (三)关于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盖章)。

  (四)____项目征地基本情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盖章)。

  (五)____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的,只需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区统战社会建设局盖章)。

  (七)征地社保费的银行转账凭证(用地单位提供)。

  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审核的报告,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将上述组卷材料同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审核的报告一并提交至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出具审核意见书

  由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正式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分配征地社保费

  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书面告知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和征地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将被征地农户及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公示情况说明报送至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同步提交备份至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后,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汕尾市财政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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