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关于制定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汕发财通〔2024〕16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执行,具体如下:
1.征收范围:深汕特别合作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且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且其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2.征收对象: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征收。
三、征收标准
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关于制定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汕发财通〔2024〕163号)有关规定,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类按用水量0.85元/吨计收。
(二)非居民类按用水量1.26元/吨计收。
(三)特种用水按用水量2.50元/吨计收。
四、计征水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各供水企业应按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应与售水水量保持一致。
(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水务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程序及收费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每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与自来水费分别入账、分账核算。
(三)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区级国库,区内统筹使用。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七、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55-2209677(咨询时间:9:00-18:00)
特此通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