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区直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市监〔2023〕4号)文件要求,保证复耕奖补的公平性、一致性,经研究,我局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撂荒耕地复耕稳定粮食生产奖补工作方案(试行)》(深汕农发〔2022〕9号)(以下简称原方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方案第四条奖励标准,由“2022年、2023年完成复耕、流转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4000元;只完成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3000元;已收储土地范围内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4000元。2024年完成复耕、流转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3000元;只完成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2000元;已收储土地范围内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3000元。”调整为:“2022年至2024年完成复耕、流转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4000元;只完成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3000元;已收储土地范围内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4000元。”
二、将原方案第五条奖励原则中“(一)效益挂钩。奖励资金与复耕效益挂钩,复耕后耕作农作物产量要在当年同类农作物平均水平的一半以上,否则不予发放奖励资金。”调整为“(一)成效挂钩。复耕后应加强田间管理,申报奖补时需提供复耕复种后作物长势照片或无人机影像图,证明其复耕复种成效。各街道应加强村集体所有土地复耕复种后的现场核查验收,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应加强收储土地复耕复种后的现场核查验收,对明显长势欠佳的不予验收通过。”
三、将原方案第五条奖励原则中“(二)返荒限制。撂荒耕地复耕主体要签订连续10年或以上承诺书。未来10年内发现撂荒的,由属地镇政府收回奖励资金。”调整为“(二)返荒限制。撂荒耕地复耕主体要签订连续10年或以上承诺书。未来10年内发现由于复耕主体自身主观原因撂荒的,由属地街道收回奖励资金。但若后期因为地区发展、土地规划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而造成无法耕种的情况除外。”
本调整方案自印发后实施。原《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撂荒耕地复耕稳定粮食生产奖补工作方案(试行)》有关条文与本调整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调整方案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