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提升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 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 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现向深圳市辖区律师事务所新招募法律 援助律师,纳入法律援助律师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
二、招募规模本次共招募律师预计 30 名(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人数), 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实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
三、申报法律援助律师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热心法 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
(二)在深圳市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原则上执业 1 年以上,兼备劳动仲裁、诉讼(含民事、刑事、行政类等)工 作经验;
(三)遵守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制 度及工作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法律援助律师库:
(一)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
(二)近三年内曾收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 业处分的;
(三)不服从深汕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安排(含值班咨询、认 罪认罚见证、案件指派、案例撰写和公益活动等),擅自转委托给 其他律师或助理代办案件的;
(四)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被受援人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有 效投诉的;
(五)曾发生过被移出法律援助律师库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报名方式及材料
(一)报名方式本次招募工作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集中申报的形 式,不接受律师个人单独提交报名材料。
(二)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止。
(三)报名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5 年度法律援助律师报名表》 (附件 1,需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5 年度法律援助律师报名汇总表》(附件 2,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提供不少于 1 份本人承办法 律援助案件的判决书,提供不少于 3 份本人办理或协助办理的相 关案件判决书等材料)。
报名表格电子版以及盖章后的 PDF 格式,以一人一档的形式, 发送至邮箱:dzb_sfk@szss.gov.cn。
注:1.原在库律师应按前述要求重新提交报名申请及报名材 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入库资格;
2.原在库律师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 既未参与深汕法律援助中心窗口驻点值班,亦未承办深汕特别合 作区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参加此次招募报名;
3.参与深汕车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可以优先。
六、审核及公开程序
(一)报名结束后,深汕法律援助中心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报名律师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奖惩情况、响应法援服务便利性等择优选 择入库律师,并将根据在库律师专业特长,组建重大疑难案件、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专业法律援助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更加专 业、精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
七、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要求
(一)参与深汕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值班咨询、案件指派等 相关工作安排;
(二)参与深汕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法 律宣传等活动;
(三)按要求完成所承办法援案件的案例分析,提交案例的 数量不少于本年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 10%;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志愿律 师职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接受深汕法律援助中心管理及工作安排,因所在 执业机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汕法 律援助中心报备;
(六)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 以保密,因过错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援人损失;涉嫌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涉嫌行业违规违 纪的,由相关单位作出处罚或处分;
(七)完成深汕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我区将定期通报法援律师工作情况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律协。
八、退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情形
(一)在不损害受援人利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 律援助律师可自愿申请退出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汕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决定法 律援助律师退出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章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
2.违反深汕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工作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件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的;
4.收到受援人或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有效投诉的;
5.无故不参加深汕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重大应急任务、公益 宣传活动、会议、业务培训活动的;
6.季度内无故不接受值班工作达 3 次及以上的;
7.年度内无故不接受案件指派安排达 3 次及以上的;
8.其他给深汕法律援助中心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注:同时每年进行动态增补,有意愿加入律师库的,可根据 要求申报。
九、退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程序
(一)申请退出的,提交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属律师事务所公 章的退库申请书;
(二)违反有关规定由深汕法律援助中心决定退库的,退库 决定应及时告知本人及所属律师事务所,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退出人员尚未办结的案件需在深汕法律援助中心决定 退库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法律援助中心。
十、其他事项
咨询联系人:崔怡敏,咨询电话:0755-22100543;
工作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大百汇科技园 A4 栋四楼; 邮编:518240,以寄信邮戳日期为准,逾期将不予受理。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中心
202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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