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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07849R/2025-0072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7-25
名称: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管理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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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25  浏览次数:-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将实施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号牌。

  (二)对在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未获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以上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立为期3年的管理过渡期,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过渡期备案登记号牌。车辆备案登记核发的过渡期备案登记号牌,作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的标识作用,不作其他用途。

  三、2025年9月10日起,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作;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9日。

  四、新国标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业务点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实行实名制。常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半年以上,含半年)且持有有效身份证的18周岁及以上居民可申请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凭证(含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能有效体现常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长期生活的材料);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盖章收据等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或者相关凭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代办人的身份材料。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设立备案登记办理点、互联网线上办理等方式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业务。

  七、办理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收取牌证费,请符合资格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前往开展备案登记。

  八、其他事项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头盔。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通告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号牌、过渡期备案登记号牌只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有效。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查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上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越线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单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的,应当将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