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村(含村民小组),社会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安排为实物留用地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将留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选址在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留用地除外)。
二、严禁擅自与任何单位签订留用地合作开发协议。
三、严禁擅自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
四、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村民个人。
五、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留用地指标。
六、严禁擅自改变留用地土地用途。
任何单位、村集体、个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一律自负。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