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各有关企业: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促进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合作区打造重大产业项目承载地、新引进重大项目目的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孵化器、驱动器的目标,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满足的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1.申报第五、六条款的主体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申报单位(个人)只能就同一事项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资助”限制。
2.申报第五、六、七条款的主体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经营地”资格条件限制。
3.本措施申报主体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条 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
对在合作区新取得用地的工业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且超过约定总固定资产投资60%(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0.5%,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在合作区无自有产业用房,以租赁我区产业平台项目用房形式新落户且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按落地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30%且不超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条 突出企业落户奖励
对首次迁入合作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至合作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至合作区的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至合作区的境内主板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
对在合作区实际利用外资投资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 招商引荐机构奖励
对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备案的产业园区、中介机构、协会组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引荐机构,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引荐到合作区并推动实现落户的,分档给予奖励。每引进一家符合第三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引荐机构引进多个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奖励金额按被引进企业的数量予以累加,同一引荐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引荐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投资推广活动补贴
联合合作区产业主管部门举办投资推广活动,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举办的企业、产业园区、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推广活动补贴。
第三章 全力促投资稳增长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助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合作区统计的工业企业,按照在合作区内实施的本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产值增长奖励
对2023年度快报工业产值较上一年度实现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快报工业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第九条 规下企业扶持奖励
对在2023年度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全年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0%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企业升规纳统奖励
对2023年度按照年度入库的形式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2023年度按照月度新投产形式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对区内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合作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区科创经服局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总招商专班审议。
第十三条 本措施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指南,由区科创经服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或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措施。
第十五条 本措施第二、三条,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当年申报第二条措施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当年投资相关政策。符合本措施第三条与第十一条的申报主体不享受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投资、产值等数据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本措施规定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单位,自获得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的3年内,须在合作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统计、税收等数据的,一经发现核实,须退回享受政策以来累计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原《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汕办〔2022〕5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2021〕24号)同时废止。
在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但尚未审核完成的,适用本措施。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且审核完成的,适用原措施。本措施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批支付未结项目的奖励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本措施所依据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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