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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当前,深汕加速度冲刺“倍增发展年”,全区紧密围绕龙头引领,奋力打造与一流车城相契合的现代产业体系,优势产业加速集聚,基础设施快速提升,但与此同时,安全生产领域不断出现新业态、新兴风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行业监管重点、事故发生领域呈现出合作区特点和规律。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符合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明确举报受理范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编制《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编制。

  三、起草过程

  2023年3月,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办法》制定工作,制定《处理办法》经过了资料搜集、研究讨论、初稿编制、征求意见、再次完善等五个阶段。其中《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区21个单位、四镇以及社会公众意见,25个单位及社会公众均反馈无意见。同时,《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征求了法律审查意见,反馈意见2条(详见附件6),采纳2条,并根据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处理办法》(送审稿)。

   四、起草原则

  (一)合法合规:充分参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近年来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隐患举报和奖励的各类规范性指引文件,包括《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规程》等文件内容。结合区安委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领域实际,构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办法。

  (二)标准一致:对于上级政策文件已有的认定标准,直接采取上级标准,保持政策认定标准一致性,如在案件受理范围、对举报人奖励标准、举报事项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等认定标准方面,严格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处置及举报事项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服务实战操作:对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的范围、范畴、登记内容、答复时限、催办方法、反馈机制、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操作办法等作了周密细致的规定,力求从实战层面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做出指引,同时保持区安委办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工作的一致性。

  五、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介绍合作区处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的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工作原则、经费保障。

  (二)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明确了举报渠道、有关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范围、举报人权益保护、受理程序、办理反馈遵循的规程。

  (三)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原则、支付方式,获取奖励的条件、奖励标准和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工作纪律要求、职业规范、追责情形、档案管理要求。

  (五)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部门备案、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工作日说明、实施期限。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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