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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于学校章程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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