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盈恒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岳小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4】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案件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深汕劳人仲裁【20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至6月工资3501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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