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综合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755-22101177。
登记机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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