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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综合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755-22101177。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

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1

陈贤社

使用权

原证载地址:海丰县赤石镇赤石圩

海府国用(2012)第0190562

陈俊武

  


登记机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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