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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李政钦(440306********0032):

  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汕城管土监〔2024〕第022号),本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李政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李政钦公告送达壹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汕城管土监〔2024〕第02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4年9月1日对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漠镇(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建设一栋11层建筑物(烂尾楼),且该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区住建水务局复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复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系统历年影像图等证据证实。

  你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小漠镇(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擅自建设一栋11层建筑物(烂尾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已向你方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方未作陈述申辩,未提出要求听证。

  基于你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与《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二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规定,对你方作出行政处罚如下: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小漠镇(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的一栋11层建筑物(烂尾楼),具体拆除建筑见附图。

  如你方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及地址:0755-22101472,管委会悦和楼1栋2楼)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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