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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杨志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5】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8月工资合计30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业务提成267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该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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