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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东莞市天诺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诺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毛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5】73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5年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支付产假工资22581.42元;三、被申请人一支付2025年1月1日至3日工资882.76元;四、被申请人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531.03元,被申请人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124.14元;五、被申请人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元;六、被申请人一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申请人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第一、五、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仲裁裁决第二、三、四、七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该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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