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咨询电话 | 备注 |
1 | 粮食种植补贴 |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汕农规〔2025〕1号) | 深汕粮油作物实际种植主体,指在深汕种植符合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所有粮油作物(如稻谷、小麦、玉米、其他谷物、豆类、薯类和油菜、花生、芝麻等)的农户、粮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 补贴标准为稻谷10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两造),其它5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三造)。 | 0755-22095090 |
|
2 | 撂荒耕地复耕稳定粮食生产奖补 |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撂荒耕地复耕稳定粮食生产奖补工作方案(试行)》(深汕农发〔2022〕9号) | 按照“谁复耕,奖励谁”的原则,严格以复耕省农业农村厅分批次下发的撂荒一年以上(含一年)耕地图斑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奖励对象。 | 2022年至2024年完成复耕、流转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4000元;只完成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3000元;已收储土地范围内复耕并承诺10年内不撂荒的每亩奖励4000元。 | 0755-22095090 |
|
3 |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贴 |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汕办〔2020〕49号 ) | 无安全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 采用原址修缮加固方式维修的统一按照4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采用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按照8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鉴定为C级但选择原址拆除重建的按4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鉴定为C级但选择异地重建的不予以补助;采用租房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2人及以下租房补助1000元/户/月,3人至5人租房补助1500元/户/月,5人以上租房补助2000元/户/月。 | 0755-22095190 |
|
4 |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补助 |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财政资金补助》 (深汕农发〔2024〕4号) | 无害化户厕改造:经核定家中无唯一完善厕所且户厕改造通过验收的农户。 | 无害化户厕改造以每户5000元予以补助,低于5000元按实结算。 | 0755-22093930 |
|
5 |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2〕4号) | 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海洋捕捞渔船(详见实施方案) | 对不同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比重各占50%(详见实施方案)。 | 0755-22091687 |
|
6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 粤财农〔2016〕2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 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量和核定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0755-22095090 |
|
7 | 离岗基层兽医补贴 |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4〕17号) | (一)现为广东户籍。1949 年 10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日期间,由乡镇(公社)、村(大队、农场、管理区)等委派(雇佣、指定等),在乡镇(公社)、行政村(自然村)、生产队、农场、管理区等区域承担兽医公益服务工作的基层兽医人员,离开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二)通过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早期从事兽医工作,离任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工作,且已(能)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待遇或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已经享受或登记享受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原民办代 课教师、离任村干部三类形式生活困难补助的,不能叠加领取离 岗基层老兽医补助,但可以采取就高原则。 3.有刑事犯罪记录以及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等被罢免、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4.2024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 |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 800 元;工作年限 10-19 年的,每人每月补助 700 元;工作年限 1-9 年的,每人每月补助 600 元。 | 0755-22095090 | 计发年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从2025年1月开始计发补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尚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尚未满55周岁,待其达到该年龄后从次月按照政策标准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
8 |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8〕66号);《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 | 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公共管护经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 损失性补偿:每亩34.58元;管护经费:每亩1.30元 | 0755-2210147 |
|
9 |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5〕49号) | 城乡低保人员 | 城乡发放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95元、810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65元、531元。 | 0755-22100712 |
|
1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5〕49号)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5〕21号) | 城乡特困人员、特困护理人员 |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592元、1296元。 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元、525元、1050元。 | 0755-22100712 |
|
11 |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5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5〕40号) | 分散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人每月1536元 | 0755-22100712 |
|
1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21〕325号) | 低保、低边家庭中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209元 | 0755-22100712 |
|
1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21〕325号) | 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 每人每月280元 | 0755-22100712 |
|
14 | 临时救助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汕统社〔2024〕10号) | 发生临时困难的群众 | 人均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1990元),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11940元)。 | 0755-22100712 |
|
15 | 老年人福利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82号) | 80岁(含)以上老年人 | 80-9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 0755-22100690 |
|
16 | 退役安置补助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深退役军人〔2024〕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22〕86号) | 服役十二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服役十二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费,按照市有关规定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保险缴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0755-22100701 |
|
17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汕尾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汕退役军人发〔2025〕5号) | 优抚对象 | 烈属:4110元/人/月;病故军人遗属:3176元/人/月;在乡复员军人:2427元/人/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21元/人/月;“五老”人员:722元/人/月;“两参”人员:1033元/人/月;在乡残疾军人:因病六级3931元/人/月、因公八级2258元/人/月、因公九级1692元/人/月、因公十级1315元/人/月;在职残疾军人:因公六级4015元/人/月、因公八级1830元/人/月、因公十级997元/人/月;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每月按60元/每年兵龄计发。 | 0755-22100701 |
|
18 | 义务兵优待金 | 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2〕183号);《汕尾市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义务兵优待办法》(汕府〔2022〕49号) | 现役义务兵 | 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发放。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人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按4倍发放。对获得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优秀士兵增发15%。 | 0755-22100701 |
|
1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区公共事业局 | 1、《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粤府办〔2004〕27号); 2、《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362号) | 广东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1、只生育(含收样、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 120元/月/人 | 0755-22101012 |
|
20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区公共事业局 |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 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 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 500元/月/人 | 0755-22101012 |
|
21 |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 区公共事业局 |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 | 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样)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 | 50元/月/人 | 0755-22101012 |
|
22 |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 区公共事业局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22〕5号) | 1、具有深圳市或合作区户籍(城镇户籍); 2、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样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样一个子女; 3、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 4、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 260元/月/人 | 0755-221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