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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西海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海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黄忠良诉你单位、广东宏华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5】168号),诉求: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2000元;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0元;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000元;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6月2日共计7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84000元;5.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0日入职至2025年2月被迫离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6.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共计63535.02元;7.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02日至2024年01月20日第一次住院期间、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2700 元;8.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02日至2024年04月21日、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护理费46335.25元;9.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10.请求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案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如下文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等。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以上材料(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证据等材料。

  本委定于2025年9月23日15:00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二庭开庭;仲裁员:邓林静,书记员:聂玲珑;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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