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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新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深汕劳人仲案【2025】226号)。诉求: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285.00元;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755元;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020元;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03月09日至2024年08月0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5250.50元;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934.53元;7.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132.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76677.53元。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案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如下文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等。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以上材料(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证据等材料。
本委定于2025年11月3日15:00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二庭开庭。仲裁员:王日平;书记员:郭建超。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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