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洋(第三人):
本委已受理吴小军诉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汕劳人仲案【2025】270号),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万元,并承担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的利息损失3.5万元。
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以上材料(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证据等材料。
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下午3:00在仲裁二庭(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仲裁院立案大厅旁)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员:谢广军;书记员:聂玲珑。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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