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10:00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会议室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回应了各方问询,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9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9名,实到8名,分别为叶子良〔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办事处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司法所)常务副主任〕、宋嘉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办事处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司法所)四级主任科员〕、林泳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工作人员)、朱艺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工作人员)、刘章鹏(深汕景城环境科技公司合约成本部副部长)、黄心怡〔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瑜求〔广东法迈(深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浩旭〔广东卓凡(深汕)律师事务所律师〕,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整备局办公室负责人苏沂琦担任听证主持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一级科员王闽琼、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综合科三级警长赵姗姗担任听证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方玉相担任本次听证会书记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付姣担任陈述人。听证会上,陈述人向参加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围绕法律顾问类型与权利义务、履约评价公开与对象、外聘顾问报酬保障、未规定违规后果等相关内容提出问题和建议,陈述人对参加人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相关问题和建议已解答并吸收采纳。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8名听证会参加人员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问题和建议,陈述人针对问题和建议进行了一一回复,具体所提问题、建议如下:
问题1:专项法律顾问是否与常年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问题2:管委会统筹调度各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区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涉法事项是否会另行支付费用?
问题3:履约评价结果的是否会公布?是对律所的评价还是对律师的评价?
问题4:本办法第八条设定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这些条件是基于怎样的考量制定的?
问题5: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如何保障?
问题6: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了外聘法律意见书,内部法制机构是否还需要出具法制审查意见?
问题7:采购单位在对外聘法律顾问履约进行评价且为优秀后,续约还需要书面征求区党政办意见吗?
问题8:本办法没有列明法律顾问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或者违反义务所需要承担的后果。
问题9:如果某个律所接收了深汕公安分局法律顾问的委托,是不是这个律所都不可以成为我辖区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代理人?
三、处理建议
(一)问题1:解释。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两者同属“外聘法律顾问”这一法律范畴,因此在工作原则(第四条)、资格条件(第八条)、履职义务(第九条)、执业权利(第十三条)、出具法律意见的形式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必须遵守的合作区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其基本权利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服务范围和工作方式,这属于合同约定范畴,而非权利义务的本质不同。
(二)问题2:解释。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党政办统筹调度各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全区重大事项,属于外聘法律顾问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不另行支付费用。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已将“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明确列为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区党政办根据第七条对全区法律顾问资源进行统筹调度,正是为了保障全区层面重大决策和涉法事务的依法推进,属于外聘法律顾问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律师在与各单位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其服务承诺中已包含响应全区统筹调度、参与重大法律事务的义务。相关服务费用已涵盖在常年法律顾问年费之中,不因具体调度事项另行计付。
(三)问题3:解释。
履约评价结果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主要用于聘用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续聘、解聘等管理决策,并作为服务费用支付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结果不予对外公开。
履约评价的主要对象是律师事务所。评价内容涵盖该所指派的服务团队在合同期内的整体业务能力、工作成效及执业纪律遵守情况。虽然评价直接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挂钩,但评价内容是对具体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工作表现的评估。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其指派的律师负有管理责任,并需确保其符合任职条件。
(四)问题4:解释。
本办法关于外聘法律顾问资格条件的规定,是对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上位法规定的具体细化与本地化采纳。这些规定既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负责,也是对法律服务市场专业标准的维护,并未增设不合理的从业壁垒,亦不存在损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明确的资格指引和规范的选聘程序,为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律师提供了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保障了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五)问题5:解释。
《管理办法》通过民事合同与政府预算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构建了外聘法律顾问报酬的稳定保障机制。
在民事合同层面:本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单位须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关键条款。并在第十三条进一步赋予外聘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这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确立了律师获取报酬的合同依据,使其报酬请求权受民事法律保护。
在政府预算层面: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被纳入聘用单位的年度预算。此举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转化为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支出,从资金来源上确保了支付能力,为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
(六)问题6:解释。
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合法性审查事务办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在来函申请区级合法性审查时,是需要提交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内部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书。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由律所、法律专家等针对特定法律问题提供的书面分析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分析、适用法规解释、判例引用、风险评估和工作建议等,它更注重对特定事项的深入法律论证,性质属于外部专业意见,主要是为各单位提供法律依据、风险评估和决策参考。内部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查意见主要是由单位内部法制机构,如企业法务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后出具的结论,侧重于全面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及政策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评估、风险识别和整体可行性判断,它更强调程序合规性,性质是内部审核意见,强调对单位自身事务的监督和把关。
(七)问题7:解释。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论履约评价的结果如何,续约都需要书面征求区党政办的意见。因为在各单位提交的区级合法性审查来函中,是需要提交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的,对于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质量,是否存在如背书式、模板式的法律意见,区党政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
(八)问题8:解释。
《管理办法》是为统筹管理全区外聘法律顾问制定,属于方向性、指导性的管理办法。因各单位实际情况均不一样,在采购法律服务时需要相对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履约条款也不尽相同,且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合同内容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各单位可在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对方签订具体协议时对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九)问题9:解释。
结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某律所为某局提供法律服务,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或代理相关案件,在当事人对某局提起复议或诉讼时,某律所的律师作为某局的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该律所不宜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属于内部业务范围,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相关案件均由承办人独立办理,其他人无权干预。若公安机关的法律顾问为某个具体的刑事案件(涉及具体犯罪嫌疑人、案件具体细节等)提供法律意见的话,该律所不宜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听证参加人员对以上问题解释表示接受,下一步,将继续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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