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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LEE DAVID HY(中文姓名:李政钦;加拿大护照号码:GL***992;原中国居民身份证号:440306********0032):

  李政钦违法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深汕城管强拆决字〔2024〕第022号),本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李政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李政钦送达壹份《强制拆除决定书》(深汕城管强拆决字〔2024〕第02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漠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建设一栋11层建筑物(具体建筑详见附图,以下简称涉案违法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于2025年1月23日对你方作出深汕城管土监〔202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方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公告送达。

  为督促你方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深汕城管限拆催字〔2024〕第15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催告你方于1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亦已公告送达。但你方至今未履行义务。

  你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及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6年3月26日14时30分对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位于小漠街道旺官社区新春村126号后面的一栋11层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具体拆除建筑详见附图届时,请你方准时到场,并自行取走、保管上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如有)及因强制拆除产生的建筑材料。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方承担。

  如你方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方式及地址:0755-22101472,管委会悦和楼1栋2楼)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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