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俊昊诉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汕劳人仲案【2025】31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7356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746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费17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仲裁裁决第一、三、四、五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该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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