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精神及广东省、深圳市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提升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有组织犯罪;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有组织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有组织犯罪;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渣土倾倒等行业领域,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沙霸”“矿霸”有组织犯罪;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街霸”等有组织犯罪;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经营“地下钱庄”的有组织犯罪;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有组织犯罪;
(十)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有组织犯罪;
(十一)控制操纵、垄断经营废品收购、电信运营、“黑煤气”(非法瓶装液化石油气),控制代驾、出租车准入经营的有组织犯罪;
(十二)纠集社会人员插手小区物业管理更换,进行违规收取费用的有组织犯罪;
(十三)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有组织犯罪;
(十四)操纵、控制、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学生或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有组织犯罪;
(十五)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有组织犯罪;
(十六)境外人员在合作区设立公司、投资项目,披上合法外衣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十七)控制操纵路边乞讨人员、流浪汉等非法敛财的有组织犯罪;
(十八)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有组织犯罪;
(十九)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盘踞在酒吧、网吧、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治安复杂场所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一)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违法上访、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二)采用恐吓、跟踪、拨打电话骚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欠款人或亲戚朋友还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三)利用社交软件,采取裸聊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财物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四)在管道疏通、医疗美容等新业态领域实施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五)公职人员为有组织犯罪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六)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有组织犯罪。
二、合作区重点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一)信息网络领域: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网络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网络暴力传销等涉网黑恶违法犯罪行为;
(二)交通运输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垄断运输市场、非法营运、收取“保护费”“过路费”等“车匪路霸”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程建设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金融放贷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暴力催收、恶意诉讼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教育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校园欺凌、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有组织犯罪等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场流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医疗卫生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欺诈、强迫交易、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相关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广辟线索来源,广泛收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关系网”和“保护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要求,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相关奖励管理办法。
(二)对举报“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合作区重点行业领域整治重点”等方面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三)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认定:
1.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对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六)举报可采用电话、邮件、信件、来访等方式,向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扫黑除恶办”)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举报电话
区扫黑除恶办:0755-22092181
2.来信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文贞楼3栋1楼政法办公室(区扫黑除恶办),邮编:518260。
3.扫黑除恶线上举报平台二维码: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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