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虹菱电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取得智造显示产业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序列号:2025-1405)。该公司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我局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虹菱电器有限公司的智造显示产业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序列号:2025-1405)依法废止,现予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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