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金丽湾度假村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塔吊分包单位: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金丽湾项目一期塔吊存在安全隐患,我局高度重视,先后通过深汕建水函〔2024〕1161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尽快安全拆除金丽湾一期项目1#塔吊的提醒函》、深汕建水通〔2026〕53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关于限期规范拆除金丽湾项目一期塔吊的通知》,书面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组织塔吊拆除工作。2026年4月17日、4月30日,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多次联合开展现场踏勘,与相关单位协调沟通,明确拆除整改要求。
三、当前问题
经多次催告及现场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至今未按要求限期提交塔吊拆除方案、报备手续及相关资料,拒不落实隐患整改及设备拆除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及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四、整改要求及公示期限
现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整提交塔吊拆除专项方案、人员资质证明、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及相关报备资料,并立即组织进场实施拆除作业,彻底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五、逾期处理措施
若逾期未完成上述整改要求,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相关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示。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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