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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区殡葬服务相关组织和个人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等法规、文件相关要求,为规范全区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保障丧属合法权益,深化殡葬移风易俗,现就开展全区殡葬服务相关组织和个人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本次备案范围。

  二、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所有符合条件的殡葬服务组织或个人须主动向营业执照办理所在地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民政科(退役军人事务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无组织(机构)的个人按照以下排序原则办理备案:本市户籍地(含深圳市、汕尾市),本市社保缴纳登记所属辖区(含深圳市、汕尾市),本市居住证所属辖区(含深圳市、汕尾市),受理地址由前到后,如前一个条件不具备,顺延后一个。

  三、备案内容

  (一)机构需提供材料

  1.《殡葬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附件3);

  5.所开展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清单(附件4);

  6.殡葬服务合同文本;

  7.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附件5)。

  (二)个人需提供材料

  1.《殡葬服务个人备案登记表》(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所开展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附件4);

  4.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附件5)。

  四、备案地点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民政科(退役军人事务科),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西侧3楼310室。

  五、备案流程

  殡葬服务组织或个人携带上述材料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经信息核验后完成备案登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核后汇总上报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将对已审核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备案要求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收取手续费、代办费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将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超出备案范围或违反相关规定开展殡葬代理业务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李冬雪

  电  话:0755-22100692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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