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罗绍广诉四川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汕劳人仲案【2026】6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深汕大道大百汇科技园A3栋1楼东侧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该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755-22100728)。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s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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