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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洪幼兰违法建设一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洪幼兰(441521******3428):

  关于洪幼兰违法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汕城管土监〔2026〕第013号),本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洪幼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洪幼兰公告送达壹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汕城管土监〔2026〕第01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对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58号建设一层砖墙塑胶顶建筑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方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赤石镇(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58号建设一层砖墙塑胶顶建筑。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关于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一处建筑相关信息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你方未经审批在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58号建设一层砖墙塑胶顶建筑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你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方作出以下处罚:

  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58号的一处砖墙塑胶顶建筑,具体拆除建筑见附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方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方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7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0755-22101472,管委会悦和楼1栋2楼)

附件下载:附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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