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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洪幼兰违法建设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洪幼兰(441521******3428):

  关于洪幼兰违法建设一案,本单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汕城管土监〔2026〕第013号),本单位执法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洪幼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洪幼兰公告送达壹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汕城管土监〔2026〕第01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对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58号建设一层砖墙塑胶顶建筑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方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58号建设一层砖墙塑胶顶建筑。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关于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一处建筑相关信息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你方未经审批在赤石街道新联村委旱塘村58号建设一层砖墙塑胶顶建筑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单位已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方未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你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处罚:

  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赤石街道旱塘村58号的一处砖墙塑胶顶建筑,具体拆除建筑见附图。

  如你方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强制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4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0755-22101472,管委会悦和楼1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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