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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关于对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通报批评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近期,我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一、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汕创业家园分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责前往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业村的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汕创业家园分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任命书等制度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深圳市金地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香坑村岭南九龙湾的深圳市金地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安居(深圳)城市运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居深乐村运营服务中心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责前往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文路289号安居深乐村的安居(深圳)城市运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居深乐村运营服务中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任命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上海新里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文路与同心路交叉路口深汕绿地中心1号楼的上海新里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项目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任命书等制度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汕分公司未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2026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毕昇路与三强路交叉口西南侧深汕湾智苑的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汕分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任命书。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责前往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元路110号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任命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深圳铁盛鹏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水底山东侧、圳美绿道南侧中国铁建观山云邸项目地块的深圳铁盛鹏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完善《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等制度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八、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责前往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振业时代二栋一层的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关于电梯的安全总监任命书等制度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引以为戒,全面压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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