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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请收好这份安全提示

  临近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越来越多,每年因为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也屡见不鲜。

  01烟花仓库爆炸 致1人死亡

  2022年4月20日,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南关村原通辽市乾坤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部分库房、临街店铺受损,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02燃放烟花 致山火

  2022年6月2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丹寺路南沟口山林发生森林火灾,经调查,本起森林火灾系杜某在丹寺路南沟口燃放烟花引起,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3.75亩,杜某的行为涉嫌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杜某被处行政拘留10日。 

  03儿童燃放烟花手指被炸伤

  2022年1月28日,湖南长沙的8岁男童的手被烟花炸烂。男童父亲称,当时大人们在吃喜酒,男童捡了烟花燃放不慎炸伤,满手都是血。医生称男孩送来时骨头都被炸外露了,医院给孩子做了皮瓣手术后包扎,此后手的活动可能会受影响。

每年因青少年儿童在窨井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等引发的事故也不胜枚举,来看看小小鞭炮的威力。

  烟花虽美,但是为了大家都能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请您认真学习。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周边;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公墓山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
  (八)高层建筑、工厂区域、工棚宿舍、人口密集居住区;
  (九)其他不适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烟花爆竹燃放注意事项

  1、择宽敞、安全的场地燃放,并在上风方向燃放和观赏;

  2、燃放前要仔细阅读理解燃放说明,摆放的烟花爆竹要平稳牢固。除特殊说明外,不要手持燃放烟花爆竹。饮酒之后绝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过程中出现熄火等异常情况,不要马上靠近,应等待足够长的时间并确认原因后再做处理;

  4、不对未点燃的烟花爆竹进行二次点燃,应采取水浇失效法处理,更不能用已点燃的烟花爆竹点燃其他烟花爆竹;

  5、不燃放非法生产或违禁品种的烟花爆竹,不超量购买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存放要小心,不靠近火源,不暴晒;

  6、不要将烟花的喷射口对准他人窗口和在楼上的窗口、阳台、平台上燃放,防止火星下落后引起火灾;

  7、燃放期间,居民应及时清理阳台、楼道可燃杂物。室内无人时,要关窗户,不在阳台和窗外晾晒衣被,避免引起火灾;

  8、乡村燃放烟花爆竹要避开柴草,以免引起火灾。  

  特别注意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断强化与公安机关合作,持续深入打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4年1月15日,郧阳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居民白某某未经许可,在郧阳区白浪镇某公司后院仓库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065箱(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的规定,十堰市郧阳区应急管理局将白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情况:目前,十堰市郧阳区公安分局正在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

  案例二:

  2023年11月20日,建始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建始县高坪镇大店子村五组一民房中查获村民万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481件,涉案金额高达174766元,违法所得18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应急管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的规定,建始县应急管理局将万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情况:目前,建始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起案件作进一步调查。  

  案例三:

  2024年1月11日,枝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枝江市公安局,在马家店城区从车主张某某的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厢式面包车上查获烟花爆竹29件,后又在张某某的仓库内查获烟花爆竹160件及零散烟花爆竹210个。经查实,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12月底至2024年1月11日,私自从湖南省临澧县购买价值113328元的烟花爆竹产品运回枝江市进行售卖,销售金额约7万余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的规定,枝江市应急管理局将张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情况:目前,枝江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某予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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