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分对象 进一步明确了积分对象的户籍情况,对深圳户籍、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非深圳户籍、非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等不同类型户籍进行了分类区分。 A类户籍:深圳市户籍,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 B类户籍:非深圳、非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 进一步强化学位申请人应在被申请学校所在学区“实际居住”的要求。在“住房情况”积分类别中提出要求提供入伙通知书、水电缴纳记录等佐证材料,经核实非申请学位学区内实际居住的,不具备该学位申请资格。 2.调整了户籍积分值 积分类别“户籍情况”在原积分值基础上有所上调。其中,对学位申请人为B类户籍的,积分项目“父母一方为A类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另一方为B类户籍且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积分由“0”分调整为“10”分。 3.调整了住房情况类别和对应积分值 积分类别“住房情况”中,购房积分值调整为“35”分;租房积分值调整为“基础分20分,最高积25分”。设置了学区范围内连续租房年限累计积分:租房时间每满6个月在基础分之上积0.5分,不满一年按6个月计算,最高积25分。新增了产业全区宿舍和商业公寓积分类型,以对应学区内的实际居住类型。 4.调整了社保积分值 积分类别“社保情况”对B类户籍“学位申请人父母其中一方在深圳或合作区缴纳社保,且提供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的,修订为“基础分10分,最高积20分”。设置在区稳定工作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累计积分:以家庭为单位,父亲或母亲社保每满6个月,在基础分之上积0.5分,最高积20分。 5.新增了同分录取规则 对同分录取,坚持户籍优先,住房次之,社保再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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