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管理及关闭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决定,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公告。二是要求关部门、镇(街道)、社区工作站、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准备和运行保障工作。三是根据紧急避险及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区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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