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工作。二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特别明确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设施保障要求。三是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实施进行说明,要求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储备适量物资。四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是要求镇(街道)预设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和人员疏散引导线路,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汇总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六是开展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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