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进行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信息,为社会公众知悉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此外,《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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