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领域信用管理。
一是按照《指导意见》关于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将统计作为可设列统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重点领域,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二是认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严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为依据。三是遵照合法、关联原则,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所列惩戒措施范围内,依法依规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一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均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二是明确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向相关公示网站、共享平台同步推送修复信息。
(三)畅通法律救济和监督途径。
一是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认定前告知事项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对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于不准确的认定依据或者公示信息,统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更正。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四是对于未按《办法》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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