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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何意义

   制定实施《办法》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支撑。长期以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自觉抵制干扰,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但也有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有的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2017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并于2019年作了修订。五年来,共有500余家企业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且情节严重,被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国家统计局将这些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为防范统计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统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明确要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在《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和法律服务机构意见,系统归纳近年来统计信用管理工作经验,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了《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健全完善了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细化了救济和监督方式、流程,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的同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统计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数据,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社会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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