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划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陆域 468.3 平方公里的声环境管理。按照区划原则,面积小于0.5平方公里的地块不单独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对小于0.5平方公里的居民住宅、文化教育等区域,将按照对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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