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自2018年12月16日正式揭牌以来,尚未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深圳市和汕尾市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划定其各自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均不包含深汕。 为此,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以下简称规范),通过收集、整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纲要》(送审稿)和相关专项规划、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防治措施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编制形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该区划)。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8.《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纲要》(送审稿);
9.《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阶段性成果);
10.《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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