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相关规定都突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明确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产业转移和带动上,深圳市、合作区与汕尾市建立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和联合招商引资,支持汕尾市规划建设产业拓展区和承接深圳市产业转移,合作拓展区域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生态协同发展。 交通网络建设上,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市之间的轨道交通、公路、港航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并加强与汕尾市交通网络体系的协调对接,助力提升区域交通水平和质量。共享共商上,深圳市、汕尾市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指导深圳市、汕尾市共同协商确定。深圳市、合作区应当加强与汕尾市的沟通协调,对合作区内涉及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事项,应当征求汕尾市意见。 革命老区扶持上,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负责合作区革命老区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工作机制,为合作区革命老区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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