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区设立的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区的具体工作,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合作区管委会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的规定、权限、程序设立和调整工作机构。合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职权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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