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4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和《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粤环〔2022〕8号)均提出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
2022年7月,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方案》(深污防攻坚办〔2022〕 16 号)。2024年4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4〕128号)要求已完成印发的深圳等市按照省级技术要点完善划定成果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由于深圳市历史成果印发未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根据《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第十八条“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采取各类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由合作区管委会自行印发《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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