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主要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要点(试行)》(粤环函〔2023〕496号)(以下简称“《技术要点》”),确定了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范围及重点区管控要求。
(一)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
根据《技术指南》及《技术要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及管控类区域,划定结果如下:
1、保护类区域
深汕特别合作区现无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及日允许开采量≥1000m3的在产矿泉水企业水资源保护区域,暂无需划分保护类区域。
2、管控类区域
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划定为管控类区域,其中,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在划定基础上,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衔接乡镇街道行政边界,合理修正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地理界线。根据以上划定原则,确定全区管控区面积为2.43km2,占全区总面积的0.52%,均为二级管控区。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要求
基于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参照《技术要点》,并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情况,从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提出九条管控建议。
1.环境准入:区域内严格限制布局垃圾填埋场,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鼓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地下管线、地下储罐、污水池等可能引起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装置或设施采取悬置或架空的方式,防止隐蔽性渗漏污染地下水。
2.隐患排查: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可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和方案,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及时开展必要的隐患排查及整改,保证防渗措施的有效性。
3.环境监测
(1)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区域内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可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制定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周边监测。
(3)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管控区内设置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
4.风险管控
(1)通过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区域内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进入土壤和地下水或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升高等迹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等措施。
(2)鼓励区域内的电镀、印染、有色金属等涉及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排放的工业企业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推动企业生产工艺、自动控制升级改造,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
(3)区域内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4)区域内严格落实所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内对应准入清单中的管控要求;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重点区域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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