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算货币补偿
《试行办法》施行前,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试行办法》施行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950元/平方米。
2.置换物业
采取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每亩留用地指标置换175平方米全年期自持商业物业+17万元货币。175平方米全年期自持商业物业可置换为210平方米全年期自持办公(公寓、租赁住房)物业或480平方米全年期自持工业厂房物业或260平方米全年期自持工业配套宿舍物业。
3.实物留用地
《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签征地协议,且征地范围在征地任务书范围内的,协议约定商业或居住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协议约定工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核定留用地指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求经集体决策后可申请或调整留用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及工业,按上述相应用途比例子以核定;征地范围在征地任务书范围外的,若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留用地指标;确定为非建设用地的,不核算留用地指标。
《试行办法》试行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若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核算留用地指标并落实实物留用地。(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已全部完成征收或已全部下发征地任务书正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或正在开展整村房屋搬迁工作;(三)从未以实物留用地方式落实留用地权益。
其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情形如需安排实物留用地,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并选址在划定的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
除以上情形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
手机扫一扫打开当前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