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社区公配物业是指由开发单位配套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属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为社区或公众提供专项公共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含社区管理用房、便民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含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综合环卫场所(含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幼儿园,公交场站(公交首末站),快递柜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位于建设项目红线之外需单独立项并建设的大型公共配套物业,如公园、道路、公共住房、中小学校等,由区各职能部门依职责负责统筹开展相关工作,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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